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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證據規定》對于土地司法評估的指導作用 北京康正宏基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 梁 津

    來源: 日期:2022-01-26 11:17:40
            摘 要 新修訂的《民事證據規定》于2020年5月1日起實施,對于估價師參與司法鑒定評估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鑒定程序一經啟動,估價師應該嚴格遵守司法程序,出具鑒定意見應該確保其有效性,避免虛假鑒定。作為鑒定人或作為專家證人出庭,應該避免虛假陳述。在司法評估中,既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也承擔相應的義務和法律責任,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19〕19號)(以下簡稱《民事證據規定》),這是繼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15號)(以下簡稱《財產處置參考價規定》),對于司法評估又一具有重要指導意義的司法解釋!敦敭a處置參考價規定》規范了執行過程中委托評估的事項。而《民事證據規定》,則對民事訴訟過程中的司法評估具有重要指導作用。在民事訴訟中,一方面,作為鑒定人,估價機構出具估價報告作為書證,并應當事人要求,由估價師出庭質證;另一方面,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估價師可以作為專家證人出庭作證。
            司法評估的難度,一方面在于估價報告需要嚴格符合資產評估法及估價規范規程對于程序、實體和形式上的要求,以滿足證據的有效性;一方面在于司法評估需要估價師出庭作證,在法庭上回答當事人及法官對于估價報告的異議和詢問。特別是在法庭上回答當事人律師的犀利提問,對于估價師的專業水平、邏輯思維、表達能力的要求,可以說是在評估領域中是最高的。
            一、鑒定程序的啟動與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制度
            (一)鑒定人的選擇與回避制度
            1. 鑒定程序的啟動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了鑒定程序的啟動方式,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民事證據規定》中,人民法院依職權委托鑒定的,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即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委托鑒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提出。同時,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或者沒有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當事人的申請。
            2. 鑒定人具備相應資格
            《民事證據規定》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準許鑒定申請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依職權委托鑒定的,可以在詢問當事人的意見后,指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
            《民事證據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意見書無效。
            3. 回避的原則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回避理由,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二)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制度
            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制度,由《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民事證據規定》第八十三條,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申請書中應當載明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基本情況和申請的目的。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申請的,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同時,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或者沒有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當事人的申請。
            二、估價報告成為有效證據的條件
            估價機構作為鑒定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完成鑒定,并提交估價報告。
            1.符合形式要求
            評估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在訴訟過程中可以成為有效的證據,應該符合《民事證據規定》的相關規定,其中,估價報告的內容應該符合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一)委托法院的名稱;(二)委托鑒定的內容、要求;(三)鑒定材料;(四)鑒定所依據的原理、方法;(五)對鑒定過程的說明;(六)鑒定意見;(七)承諾書。鑒定書應當由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并附鑒定人的相應資格證明。委托機構鑒定的,鑒定書應當由鑒定機構蓋章,并由從事鑒定的人員簽名。估價報告應該附委托評估書及委托事項,評估依據的權屬證書,現場勘查記錄等,以及評估資質、機構蓋章以及估價師簽字;緦儆趯纼r報告的形式要求。
            2.符合實體要求
            對于做為證據提交法庭的評估報告,依據《民事證據規定》第八十七條,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一)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因此,提交法庭的評估報告,應該是簽字蓋章的原件,應該滿足評估委托書中載明的鑒定事項、范圍、目的和期限的要求。同時要求估價師了解基本的訴訟爭議的背景,以及判斷估價結果對于解決訴訟爭議是否可以起到證據的作用。估價報告的格式當然應該符合《資產評估法》及相關行業規程規范的要求。估價選用的參數、方法以及結論應該是真實的。估價機構及估價師與當事人無利害關系,這也符合《資產評估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要求評估機構不得受理與自身有利害關系的業務的規定。
            3.符合程序要求
            符合程序要求應該體現在選擇評估機構和執行評估業務的程序合法合規。
            評估機構的選擇,應當符合規定的程序,《民事證據規定》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準許鑒定申請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依職權委托鑒定的,可以在詢問當事人的意見后,指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對于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評估的效力,可以按照第四十一條,對于一方當事人就專門性問題自行委托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出具的意見,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或者理由足以反駁并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估價機構出具評估報告,還應嚴格遵循《資產評估法》和評估規程、規范關于評估程序的規定,如實地查勘的要求。
            4.對于估價報告的異議及解釋
            當事人對于估價報告提出異議的,按照《民事證據規定》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對鑒定書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對于當事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鑒定人作出解釋、說明或者補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鑒定人對當事人未提出異議的內容進行解釋、說明或者補充。
            5.估價報告補正的效力與重新評估的條件
            經當事人和法庭提出異議,估價報告存在瑕疵的,按照《民事證據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鑒定意見的瑕疵,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鑒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
            對于當事人主張估價報告無效,申請重新評估,按照《民事證據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條件,(一)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重新鑒定的,原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三、估價師出庭作證的情形和要求
            估價師出庭,可以是因啟動鑒定程序,估價機構出具了估價報告,估價師作為鑒定人出庭作證;也可以是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一)估價師作為鑒定人出庭
            1. 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民事證據規定》第七十九條對鑒定人出庭制度作了進一步規范,鑒定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審理三日前將出庭的時間、地點及要求通知鑒定人。委托機構鑒定的,應當由從事鑒定的人員代表機構出庭。
            2. 鑒定人出庭回答問題的義務
            《民事證據規定》第八十條,鑒定人應當就鑒定事項如實答復當事人的異議和審判人員的詢問。當庭答復確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在庭審結束后書面答復。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書面答復送交當事人,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再次組織質證。
            3. 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后果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民事證據規定》第八十一條,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人民法院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組織對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人予以處罰。當事人因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二)估價師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民事證據規定》第八十三條規定,估價師可以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對于其他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民事證據規定》第八十四條,審判人員可以對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詢問。經法庭準許,當事人可以對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詢問,當事人各自申請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對質。
            有專門知識的人不得參與對鑒定意見質證或者就專業問題發表意見之外的法庭審理活動。
            (三)出庭作證的一般規定
            估價師無論作為鑒定人還是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還應該遵守證人出庭作證的一般規定。
            1.出庭作證的場合
            《民事證據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除了出庭作證,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等雙方當事人在場時陳述證言的,視為出庭作證。
            2. 出庭作證的發起
            (1)當事人申請
            《民事證據規定》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證人的姓名、職業、住所、聯系方式,作證的主要內容,作證內容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以及證人出庭作證的必要性。
            《民事證據規定》第七十條第二款,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或者沒有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當事人的申請。
            (2)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通知
            《民事證據規定》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3. 鑒定人出庭的程序
             《民事證據規定》第七十條第一款,人民法院準許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的,應當向證人送達通知書并告知雙方當事人。通知書中應當載明證人作證的時間、地點,作證的事項、要求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等內容。
            4.證人證言的認定
             《民事證據規定》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認定證人證言,可以通過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的綜合分析作出判斷。
             估價師無論作為鑒定人還是有專門知識的證人,站在法庭上,一方面,要保證出具的估價報告、陳述的專業知識,在程序、形式和實體方面經得住考驗,以保證證據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以職業道德保證如實陳述。
             四、在司法鑒定中的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
            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最終成為民事訴訟的證據,具有法律的嚴肅性,估機師在評估過程當中,一方面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一方面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和法律責任。
            (一)作為鑒定人的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
             1.鑒定人的權利
            (1)鑒定人調查的權利
            《民事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經人民法院準許,鑒定人可以調取證據、勘驗物證和現場、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
            依《資產評估法》及規程、規范要求,估價師需要核查驗證的權屬證明、財務信息,可以從法庭調取證據,并就相關事項詢問法官、原被告及代理人及其他證人。對于估價師進行實地查勘的要求,根據《民事證據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三款,人民法院勘驗物證或者現場,應當制作筆錄,記錄勘驗的時間、地點、勘驗人、在場人、勘驗的經過、結果,由勘驗人、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對于繪制的現場圖應當注明繪制的時間、方位、測繪人姓名、身份等內容。
             (2)對鑒定意見補正、補充的權利
            對鑒定意見的瑕疵,依據《民事證據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鑒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鑒定意見有效,不必重新鑒定。
            (3)鑒定人出庭收取費用的權利
            《民事證據規定》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在收到鑒定人的書面答復后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通知有異議的當事人預交鑒定人出庭費用,并通知鑒定人出庭!睹袷伦C據規定》第三十九條,鑒定人出庭費用按照證人出庭作證費用的標準計算,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因鑒定意見不明確或者有瑕疵需要鑒定人出庭的,出庭費用由其自行負擔。
            2.鑒定人的義務與法律責任
            (1)簽署承諾書的義務
            《民事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鑒定開始之前,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鑒定人簽署承諾書。承諾書中應當載明鑒定人保證客觀、公正、誠實地進行鑒定,保證出庭作證,如作虛假鑒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等內容。
            (2)客觀、公正、誠實鑒定的義務
            《民事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承諾書中應當載明鑒定人保證客觀、公正、誠實地進行鑒定。
            (3)按時提交鑒定書的義務
            《民事證據規定》第三十五條,鑒定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完成鑒定,并提交鑒定書。鑒定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期提交鑒定書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鑒定人進行鑒定。人民法院準許的,原鑒定人已經收取的鑒定費用應當退還。
            (4)鑒定書簽名蓋章的義務
            《民事證據規定》第三十六條,鑒定書應當由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并附鑒定人的相應資格證明。委托機構鑒定的,鑒定書應當由鑒定機構蓋章,并由從事鑒定的人員簽名。
            (5)對于鑒定書解釋、說明、補充的義務
            《民事證據規定》第三十七條,對于當事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鑒定人作出解釋、說明或者補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鑒定人對當事人未提出異議的內容進行解釋、說明或者補充。
            (6)無正當理由撤銷鑒定意見的法律責任
            《民事證據規定》第四十二條,鑒定意見被采信后,鑒定人無正當理由撤銷鑒定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退還鑒定費用,并可以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鑒定人進行處罰。
            鑒定人無正當理由撤銷鑒定意見的,屬于第一款規定的,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鑒定人出庭作證的義務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民事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還規定,鑒定人簽署承諾書,保證出庭作證。
            《民事證據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了鑒定人出庭作證的情形,是當事人在收到鑒定人的書面答復后仍有異議的,有異議的當事人預交鑒定人出庭費用,并通知鑒定人出庭。
            《民事證據規定》第八十一條,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當事人要求退還鑒定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裁定,責令鑒定人退還。
            (8)鑒定人出庭并如實回答的義務
            《民事證據規定》第八十條,鑒定人應當就鑒定事項如實答復當事人的異議和審判人員的詢問。當庭答復確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在庭審結束后書面答復。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書面答復送交當事人,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再次組織質證。
            (9)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后果與法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民事證據規定》第八十一條,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民事證據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二款,人民法院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組織對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人予以處罰。
            (10)虛假鑒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民事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承諾書中應當載明如作虛假鑒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等內容。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退還鑒定費用,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虛假鑒定屬于妨害司法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作證的權利義務
            1.作為證人的權利
            (1)收取出庭費用的權利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了證人出庭作證費用承擔。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睹袷伦C據規定》第七十五條,證人出庭作證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證人出庭作證費用。證人有困難需要預先支取出庭作證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證人的申請在出庭作證前支付。
            (2)連續陳述的權利
    《民事證據規定》第七十三條,證人應當就其作證的事項進行連續陳述。
             (3)提供書面或視聽證據替代出庭作證的權利
             《民事證據規定》第七十六條,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作證,申請以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載明不能出庭的具體原因!睹袷伦C據規定》第七十七條,證人經人民法院準許,以書面證言方式作證的,應當簽署保證書;以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方式作證的,應當簽署保證書并宣讀保證書的內容。
            2.作為證人的義務與法律責任
            (1)簽署并當庭宣讀保證書的義務
            《民事證據規定》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證人在作證之前簽署保證書,并在法庭上宣讀保證書的內容。證人拒絕簽署或者宣讀保證書的,不得作證。
            (2)客觀陳述的義務
            《民事證據規定》第七十二條,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語言。作證時不得以宣讀事先準備的書面材料的方式陳述證言。
            (3)回答審判人員和當事人詢問的義務
            《民事證據規定》第八十四條,審判人員可以對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詢問。經法庭準許,當事人可以對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詢問,當事人各自申請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對質。
            (4)故意作虛假陳述的法律責任
            《民事證據規定》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證人故意作虛假陳述,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虛假陳述屬于妨害司法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依法保護鑒定人、證人的合法權益
            在估價師參加司法鑒定的工作,以土地、房地產作為估價對象,出具的估價報告金額巨大,涉及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又會成為司法審判的重要證據,無論是作為鑒定人,還是作為證人;無論在法庭上,還是在法庭下,都有可能受到當事人的干擾、阻礙甚至威脅、恐嚇!睹袷略V訟法》以及新修訂的《民事證據規定》,對于鑒定人和證人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估價師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客觀、公正、誠實進行鑒定的權利,保護調查的權利,保護如實回答、客觀陳述的權利。
            (一)損害證人、鑒定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1. 干擾正常陳述
            《民事證據規定》第七十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或者旁聽人員干擾證人陳述,包括連續陳述的情形。
            2. 使用威脅、侮辱等言語和方式
            《民事證據規定》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證人的詢問與待證事實無關,或者存在威脅、侮辱證人或不適當引導等情形的。第二款,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妨礙證人作證,或者在證人作證后以侮辱、誹謗、誣陷、恐嚇、毆打等方式對證人打擊報復的情形。
            《民事證據規定》第八十二條規定的,當事人詢問鑒定人、勘驗人不得使用威脅、侮辱等不適當的言語和方式。
            (二)對證人、鑒定人的合法權益依法予以保護
            《民事證據規定》第九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偽造、毀滅證據,提供虛假證據,阻止證人作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對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打擊報復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妨礙鑒定人客觀鑒定,證人如實陳述,均屬于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了鑒定、作證過程中妨害司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款,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第四款對證人、鑒定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修訂的《民事證據規定》,對于估價師參與司法鑒定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鑒定程序一經啟動,嚴格遵守司法程序,出具鑒定意見應該確保其有效性,避免虛假鑒定。作為鑒定人或作為專家證人出庭,應該避免虛假陳述,既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也承擔相應的義務和法律責任,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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