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發〔202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部機關相關司局:
為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解決因歷史遺留問題導致的不動產“登記難”,切實維護群眾權益,現就加快化解國有土地上已經出售的城鎮住宅的歷史遺留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用地手續不完善的問題。由政府主導的安置房、棚改房、經濟適用房等項目,可按照劃撥、協議出讓等方式補辦用地手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房改房、集資房的,可按劃撥方式補辦用地手續。
對于其他建設項目,可以按照地方實際情況,分不同時間段、不同類型分別采取劃撥、協議出讓等方式按照項目建設時的政策規定補辦用地手續。對于已經辦理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經公告權屬清晰無爭議的,報經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直接按現狀核發用地劃撥決定書或者補辦協議出讓手續。
二、關于欠繳土地出讓價款和相關稅費的問題。房屋已銷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項目,開發單位未按出讓合同約定足額繳納土地出讓價款,以及將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對外出售但未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或者開發單位欠繳稅費的,可報經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證繳分離”原則,在有關部門追繳土地出讓價款和稅費的同時,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房屋尚未入住的住宅項目,開發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和相關稅費的,以及劃撥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對外出售,未補繳土地出讓價款的,應當依法繳納所欠價款和稅費后,方可辦理不動產登記。
三、關于未通過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的問題。對于按規定能夠補辦規劃驗收等手續的,應當依法依規處理并補辦相關核實手續后辦理不動產登記,對確因建成時間較早等原因不具備補辦條件的,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報經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現狀出具認定或核實意見。建設項目部分符合規劃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對符合規劃的部分先行核實,并出具規劃核實意見。
四、關于開發建設主體滅失的問題。因開發企業或有關單位滅失,有承繼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的,由承繼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辦理;沒有承繼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的,可以由不動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或組織代為申請辦理。開發企業或有關單位滅失的,首次登記與轉移登記可一并辦理,并在登記簿中對權利主體滅失情況予以記載。已辦理首次登記,開發企業或有關單位已經滅失的,購房人可單方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五、關于原分散登記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項目跨宗地建設問題。分散登記時,已經分別登記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動產,繼續分別按照原記載的房屋、土地用途進行登記,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改變已登記的不動產用途;因房屋所有權多次轉移、土地使用權未同步轉移導致房屋、土地權利主體不一致的,經核實,權屬關系變動清晰且無爭議的,可以根據規定程序由房屋所有權人單方申請辦理房地權利主體一致的不動產登記。
房屋和土地有合法權屬來源文件、跨宗地建設未超出批準用地范圍,無調整宗地需求的,可按照所在宗地分別辦理不動產登記;有調整宗地需求的,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宗地邊界調整或宗地合并、分割后,辦理不動產登記。
各地要高度重視歷史遺留問題化解,積極推動構建“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的工作機制,細化配套政策,防止違法違規行為借機搭車,根據“缺什么補什么、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明確責任主體、措施和時限,加快推進。要堅持“疏堵結合”嚴控新增,加快實現用地審批、規劃許可、土地供應、開發利用、執法監察等全業務鏈條封閉動態監管,從源頭上避免出現新的歷史遺留問題。要總結推廣“交地即交證”“交房即交證”等經驗做法,將不動產登記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上游環節反映,促進依法履職、加強監管、完善制度。
國有土地上已經出售的商業、辦公、工業等房屋涉及的歷史遺留問題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自然資源部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