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通告 2023年第1號
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不動產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自然資發〔2022〕79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2023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計劃及有關事項的通知》(人社廳發〔2023〕3號),現將2023年不動產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考試”)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報名條件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高等院校?萍耙陨蠈W歷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不動產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
二、考試報名
考生統一登錄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網站(http://www.wumingsc.cn),點擊“信息服務”中“資格考試”進入“不動產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報名網站”(以下簡稱報名網站)報名。
(一)報名時間
考試報名時間自2023年4月1日起至5月15日止。
(二)報名流程
進入報名網站 → 注冊用戶(用戶登錄)→填寫基本信息 → 上傳證明材料 → 選擇報名考區 → 選擇參考科目 → 確認信息 → 提交等待審核。
審核通過后方可繳費。繳費成功后視為報名成功。報名成功后,除個人聯系方式外,原則上填報的個人基本信息等信息不可修改。
(三)證明材料
請按提示如實、完整填寫報名信息,上傳完整、清晰的報名材料原件的掃描件或照片。
1.近期免冠二寸證件照,背景須為白色。
2.國家教育部認可的學歷證書;持國外學歷證書的考生另需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認證書并錄入編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居民須分別提供《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四)報名預審
1.工作人員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報名網站對報名資格和申請材料的合規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反饋審核意見?忌ㄟ^報名網站查詢資格預審結果。
2.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報名資格不予通過,不能選擇科目、考點、繳費、打印準考證和參加考試:(1)不符合報名條件的;(2)報名材料缺失、相互矛盾或無法辨識的;(3)逾期未繳納考試費的;(4)持國外學歷證書的考生,未錄入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認證書編號的;(5)填報信息或材料不實的。
報名資格預審未通過的考生,須在報名截止前按審核意見修改完善,并重新提交報名申請。
(五)網上繳費
考生應于5月15日前通過網上支付的方式,按每科次110元人民幣繳納考試費;逾期未繳費的,視為放棄報名本次考試。
自愿棄考的考生可于報名期間在報名系統中申請部分或全部已繳費科目的退費,過期不再受理。退費申請成功,視為該科目未報名,費用將在考試結束后按原付匯渠道統一退還。已取得的成績按原有效期管理,不予延長。
三、免試條件與申請程序
(一)免試條件
符合考試報名條件,并具備下列一項條件的人員,可免試相應科目。
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免試《不動產權利理論與方法》和《地籍調查》2個科目,只參加《不動產登記法律制度政策》和《不動產登記代理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注冊測繪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免試《地籍調查》科目,只參加《不動產登記法律制度政策》《不動產權利理論與方法》和《不動產登記代理實務》3個科目的考試。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免試《不動產登記法律制度政策》,只參加《不動產權利理論與方法》《地籍調查》和《不動產登記代理實務》3個科目的考試。
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在報名時,應當提供相應材料。
(二)免試申請程序
1.免試申請須在考試報名階段提交,過期不予受理。
2.申請免試須在報名網站的“申請免試”中上傳相應職業資格證書電子圖片、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電子圖片、單位人事部門聘任材料掃描件或照片。
3.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免試資格不予通過:(1)不符合免試條件的;(2)免試材料缺失或無法辨識的; (3)免試材料與所申請免試不符的;(4)填報信息或材料不實的。
四、考試科目與考試時間
考生自主選擇報考科目種類和數目,按全國統一時間進行考試:
6月17日 | 不動產登記法律制度政策 | 09:00-11:30 |
不動產權利理論與方法 | 14:00-16:30 | |
6月18日 | 地籍調查 | 09:00-11:30 |
不動產登記代理實務 | 14:00-16:30 |
五、考試地點
原則上考試安排在各省省會、自治區首府和直轄市舉行,個別省份開通地級市考點,具體以報名系統為準。
六、考試大綱
沿用《不動產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大綱》, 只對附錄部分進行調整,具體內容通過報名網站和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網站發布。
七、考試形式
考試各科目實行閉卷、計算機化考試形式?忌谟嬎銠C終端獲取試題、作答并提交答題結果。
考試各科目試卷卷面分滿分均為100分。
八、準考證打印
考生可于2023年6月10日至18日,登錄報名網站自行下載、打印準考證。
九、成績認定及延續
(一)考試成績實行4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考生須在連續4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應試科目。
(二)免試部分科目人員的考試成績,以應試科目數量確定其合格成績管理滾動有效期限。參加2個科目考試其合格成績以2年為一個滾動管理周期;參加3個科目考試其合格成績以3年為一個滾動管理周期。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連續2個或者3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可取得不動產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
具備免試條件后取得的成績,方可按免試成績認定。
(三)2020年至2022年因疫情?伎紖^已報名考生成績相應延續。
(四)為保證考試科目調整平穩過渡,已取得的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部分科目有效合格成績,按照下表對應關系延續至新科目,成績有效期仍按原規定管理。
原考試科目 | 新考試科目 |
土地登記相關法律 | 不動產登記法律制度政策 |
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 | 不動產權利理論與方法 |
地籍調查 | 地籍調查 |
土地登記代理實務 | 不動產登記代理實務 |
十、成績發布與證書發放
(一)考試成績原則上將在考試結束后2個月內發布,考生可登錄報名網站查詢成績。
(二)根據《關于不動產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行相對固定合格標準有關事項的通告》,自2022年起,不動產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行各科目合格標準為60分的固定合格標準。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時另行公布。
(三)各科目考試合格,頒發自然資源部監制、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
十一、其他
(一)報名條件與免試條件中所涉相關年限的截止日期為2023年6月18日。
(二)本次考試四個科目均為客觀題,由計算機自動評閱計分,不存在人工評閱與計分的過程,原則上不再進行成績復核。
(三)計算機化考試練習將于6月1日至6月18日開通?忌赏ㄟ^報名網站首頁登錄模擬考試系統,熟悉計算機化環境、電子化試題形式和操作模式。
(四)本次考試不舉辦考前培訓,也從未授權或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舉辦相關考前培訓、出版或售賣考試專用書籍。
(五)個人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考生,請務必及時登錄報名網站,完善個人信息。
(六)考試消息將通過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網站(http://www.wumingsc.cn/)、微信公眾號“中國不動產登記與估價”及報名網站發布,請報名考生及時關注。
(七)請考生保持手機暢通,及時關注考試消息發布。如遇突發情況,務必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八)聯系方式
1.考試專家委員會辦公室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大柳樹路17號富海國際港1504A
郵 編:100081
電 話:010-66562203/62164081
傳 真:010-66562202
電 郵:wjian@creva.sina.net
2.在線咨詢
考試報名期間可于報名網站在線咨詢。
附件:考場規則
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
2023年3月20日
附件
考場規則
一、考生應在每場考試前20分鐘憑準考證和報考時提交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進入考場。不能出示準考證或有效身份證件者,不得參加考試。
二、考生應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放在考桌右上角,以備查對。
三、遲到30分鐘不得入場,考試開始30分鐘后方可交卷出場。
四、考生可攜帶鉛筆、橡皮、尺子、鋼筆、簽字筆以及不具備文字儲存及音響功能的計算器用于答題使用外,不得攜帶任何書籍、資料、筆記、紙張、手機及各類無線通訊工具進入考場。
五、考生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題意。如遇試題分發錯誤和字跡模糊,可舉手示意詢問,監考人員當眾解答。
六、開考時間到,方可答題。
七、考生應在計算機中相應位置作答,在題目答題區域外或草稿紙等非答題區域作答均無效,不得作任何與答題無關的標記,否則記為試卷作廢。
八、考生應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保持考場肅靜,不得相互交談,不得在考場內吸煙、隨意站立及走動,不得偷看他人答卷或相互核對試卷、答案內容,不得交換答題工具、草稿紙,不得夾帶、窺視、抄襲或利用電子設備等作弊,不得冒名代考?忌x開座位前,應向監考人員舉手示意,待監考人員回收草稿紙后立即退出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喧嘩。
九、考試結束鈴響后,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將草稿紙反扣放在桌面上,待監考人員回收后,依次退出考場,不得將草稿紙帶出考場。
十、監考人員發現考試違紀、作弊行為時,應當及時予以糾正,記錄違規情況,并對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拍照存證?紙銮闆r記錄應由2名監考人員簽字確認,并向違紀考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
十一、對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十二、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以宣布其成績和證書無效,收回證書等。